精彩评论:少让群众上些火

  • 时间:2019-05-23 21:36 编辑: 来源:东莞小产权房网 阅读:2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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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  老邵火了,因为开不出其岳父和妻子系父女的关系证明,无法做公证,致使其房产无法过户。《大河报》12月3日的这则新闻让老邵在网上很是火了一把,网友们也纷纷吐槽。  12月5日的《大河报》又扒出了不少“奇葩证明”难为市民的事情,郑州市民田先生

  老邵火了,因为开不出其岳父和妻子系父女的关系证明,无法做公证,致使其房产无法过户。《大河报》12月3日的这则新闻让老邵在网上很是火了一把,网友们也纷纷吐槽。

  12月5日的《大河报》又扒出了不少“奇葩证明”难为市民的事情,郑州市民田先生需要房屋过户,又需要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过世的外祖父、外祖母去世的证明。由于时间久远,加之老人又是在农村老家过世的,这种证明当然开不出来,于是,田先生要过户房产的事,也就搁在那里了。

  还有郑州市的王先生一家,兄妹几个给孤身一人的大哥买了一套房子养老,当无儿无女的大哥去世后,他们兄妹想把这套房子卖掉时,同样由于“奇葩证明”作梗,办不了公证,房子也无法卖……

  或过户,或转卖,这些市民遇到的都是房子的事情,都是需要开各种“证明”,都是要去公证。结果都是办不成。

  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对此却是振振有词:“这是郑州市房屋产权登房发证中心要求的,而且中心发下来的工作手册上是这样要求的。”

  工作人员依据“手册”办事,本没有错。但问题是这个“手册”是什么时候颁布的,手册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不是做了相应的调整修改?

  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私房转让登记科工作人员所依据的是1991年发布的《司法部、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》,它早已不在司法部有效规章大目录中,已经失效。住建部2008年7月颁布的《房屋登记办法》中,并没有必须出具公证证明的要求。

  答案显而易见,原来无论是“工作手册”,还是有关负责人的回答,所依据的政策都是已经失效了的规定。

  问题来了,为什么已经失效的政策规定还依然存在于“工作手册”中呢?要么是“手册”没有及时更新,还是多年前印发的;要么是制定“新手册”时,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消化吸收新的政策变化。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,对天天和群众打交道的房屋管理部门来说,都是不应该的。

  2015年11月30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》,其中要求,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,原则上一律取消。依托“互联网+”,促进办事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,变“群众来回跑”为“部门协同办”,从源头上避免各类“奇葩证明”、“循环证明”。发布这个《通知》目的只有一个,那就是让我们的政策服务部门,尽量简化办事手续,为群众提供方便。

  虽然有了这样的规定,但群众却还在被这些“奇葩证明”为难着。那就只有一种解释,即我们政府的一些相关单位和部门并没有在让群众少跑腿、不跑腿上下真功夫,说白了,就是这些单位、部门没有真正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。有关的新闻报道已经出来些日子了,但未见这些单位和部门的回应,可见,官本位的观念在一些人的脑子里还是根深蒂固的,这不是扣帽子,因为事实就摆在那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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